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fā)生變化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fā)生變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發(fā)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納稅人發(fā)生解散、破產、撤消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按照規(guī)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登記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并在30日內向遷達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被其他機關予以撤消登記的,應當自營業(yè)執(zhí)照被吊銷或者被撤消登記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納稅人在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前,應當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繳銷發(fā)票、稅務登記證件和其他稅務證件。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開立基本存款帳戶或者其他存款帳戶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其全部帳號;發(fā)生變化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 公司專業(yè)辦理云南公司注冊,昆明公司注冊,昆明工商代理,云南工商代理,云南工商注冊,昆明工商注冊等業(yè)務